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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麦田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

时间:2021-05-08


第一条 总则

为规范广东省麦田教育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财务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,并结合基金会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人员架构

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,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部负责。财务部门实行财务统一管理,分类核算。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,明确职责划分。

1.理事会:理事会负责年度预算的决议,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,并依据实际情况审核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
2.秘书长: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;经常检查财务工作,及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;负责组织财务核算,审核财务决算等。

3.会计人员:正确设置会计账簿,使用科目;及时记账、算账、报账,做到内容 真实,凭证齐全,手续完备,数字准确,账面简明清晰;做到账实相符,妥善保管会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等资料。

4.出纳人员:做到日清月结,按期对账,加强现金管理。

第三条 预算管理

通过编制预算、严格执行预算和监督预算的方式,处理基金会的财务支出,以及进行财务成本控制。

1.编制预算分为年度行政预算、项目年度预算以及项目专项预算。

2.年度预算编制期间为每年1月1日 至12月 31日。

3.预算编制方式:

3.1.每年12月31日前,秘书长在向理事会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的同时,向理事会提交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框架。(秘书长负责制定预算范围。)

3.2.基金会理事会于每年131日之前召开理事会会议讨论、修改并通过基金会年度预算。

3.3.凡理事长批准的临时项目,由秘书长向理事会及监事会报告。

4.基金会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保管,并在秘书长及理事长处备案。

5.秘书长将通过财务报告和审计的方式,监督年度预算和各部门预算的执行。

第四条 资金管理

1.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基本由四方面构成:

1.1发起人的捐赠;

1.2其他捐赠人的捐赠;

1.3向其他机构申请到的项目款、机构发展支持资金;

1.4合法方式的保值增值收入。

2.资金管理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性、合理性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可复核性,并做到专款专用,尊重捐赠人的意愿。

3.会计应当依据实际捐赠及时准确入账,并记录收入的类型和具体来源,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并为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。

4.捐赠物资管理:遵从《广东省麦田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》中关于捐赠物资的相关规定。

5.费用支出、项目支出:

5.1 按预算方案和工作计划执行,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履行,则需有理事长的书面授权方可生效。

5.2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开支。

5.3 10万元以下人民币的财务项目,由财务部长、相关责任副秘书长及秘书长审批签字;1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至50万元以下人民币的财务项目,需由秘书长签字通过后提交理事长审批签字,方可执行。

5.4 5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财务项目须提交理事会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,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/3。

6.账户管理:

6.1基金会开设银行存款账户。

6.2账户预留银行印鉴应分开保管,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或秘书长保管。

6.3会计定期核对银行账户,每月至少核对一次,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。如调节不符,应查明原因,及时处理。

第五条 税务管理

基金会应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税款,按时申报税务,并定期归档相关的税务资料。

第六条 会计凭证管理

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的规定执行。

第七条 审计

1.为提高社会公信力,基金会每年进行一次社会审计,由有资质的审计公司进行,出具每年的审计报告。

2.本着对捐赠方负责的原则,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有义务接受捐赠方进行或委托的审计。

3.内部审计在每年8月,邀请当届基金会监事与有相关资质经验的基金会志愿者参与审计,并出具财务自查报告,由参与审计的监事及相关志愿者审计人员签字后上报理事会。

4.监事会有权对财务报表及财务相关工作随时进行抽查,并将审核/抽查结果报备理事会。抽查工作每年需至少进行一次。

5.基金会秘书长或财务总监/主管等重要岗位,因辞职、解聘等原因,不再担任本职务,对其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实施离职审计。

第八章 财务报告

1.会计负责每月结束后15日内编制月财务报告,其中包括当月财务支出情况等,并提交秘书长和理事长。

2.提交给项目捐赠方的财务报告,必须先于提交前经基金会项目工作人员和基金会财务人员共同确认。

3.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、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。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。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(如半年度、季度和月度)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,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。

4.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、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、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,由本制度规定;

5.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:

5.1资产负债表;

5.2业务活动表;

5.3现金流量表。

6.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外提供,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,每年在机构网站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
第九条 财务核算办法

1.项目:项目运行全部支出(包括因项目的需要聘请常任顾问或合同顾问的成本、为项目的需要而支出的办公用品和交通支出)。

2.管理费用:办公用品、办公设施、快递、交通费、招待费用、年检费用、税收、银行费用、差旅费用、职员培训费用、审计费用、筹资费用、宣传物品的制作费、非项目志愿者费用。

3.员工福利费用: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

4.报销管理规定、审批权限:

4.1必须取得真实、正规、合法、有效的发票才能报销。

4.2基金会已支付的费用款项,出差后一周内以发票报销;其它费用支出一周内以发票报销。

4.3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,凭合法有效的发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。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,超支部分自理。

4.4车、船和飞机票等票采取实销实报。

4.5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,凭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车票据实报销。

5.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和出差补贴标准:

5.1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标准住宿,凭出差地合法有效的住宿发票报销。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,超支部分自理。报销住宿费时需提供正规的住宿发票,提供的住宿发票额多于相应标准额,按标准计发;

5.2出差补贴标准参照员工指南的规定执行;

5.3报销人员须认真按要求填写单据和粘贴发票,且应字迹工整,大小写一致。出差结束后7天内办理报销,接待费用在发生日后10日内办理报销,超过期限基金会可以不予受理报销申请。有特殊原因时必须在到期前报财务部门申请。

6.所有报销单据必须交由部门主管签名、会计审核才可生效。

7.项目运行全部支出(包括因项目的需要聘请常任顾问或合同顾问的成本、为项目的需要而支出的办公用品和交通支出。)须经会计审核,秘书长审批之后,才可生效。

8.审批流程:

申请人员提交申请——部门负责人复核——出纳(初审)——会计(审核)——秘书长(审批)——出纳(汇款)——秘书长(复核)。

以上所有审批抄送相关负责人。

第十条 管理责任

基金会人员发生以下行为,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书面警告、扣除工资/奖金、开除等相应处理;造成基金会财务损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:

1.未经规定程序审批,擅自使用基金会资金;

2.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;

3.营私舞弊,以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;

4.私分、侵占、挪用基金会资产;

5.其他违反制度规定,造成资产损失或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。

第十一条

1.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2.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。由理事会监督执行。

3.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